(2019)粤2072民初1040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405号
莫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祥与被告莫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莫建生向刘英祥偿还本金20000元;
2.莫建生向刘英祥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按月息400元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750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