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19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198号


蔡明富、高大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蔡明富、高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蔡明富、高大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蔡明富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212084.9元及利息2171.78元、罚息95.13元、复利19.72元(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之后的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2.被告蔡明富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719元;

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对被告蔡明富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健业路8好御品泰景家园9幢1601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高大华对被告蔡明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蔡明富、高大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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