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53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537号
中山市龙都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源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龙都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30.7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龙都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