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89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894号
郭恒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约34.2亩的高发旺一带田;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包款按照128284.2元/年的标准支付,截至起诉之日暂欠承包款128284.2元从2019年7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8月8日为2709.8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占有使用费按照128284.2元/年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6020元归原告所有;
六、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