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63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3630号


刘浩吉、刘丽肖: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吉、刘丽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刘浩吉立即向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8084.31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19097.47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6551.2元,代偿款19649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5147.4元,代偿款19337.84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3446.4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代偿款58084.31元按日利率0.067%计算至刘浩吉实际付清之日止);2、刘丽肖对刘浩吉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刘浩吉、刘丽肖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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