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35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3548号
施逢: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0407.81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8年8月7日起计至2019年7月16日止的利息为2322.1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日利率0.067%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