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7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797号
侯桂忠:
本院受理原告戴阳与被告侯桂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戴阳与被告侯桂忠之间的租赁关系无效;
二、被告侯桂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戴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748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侯桂忠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戴阳预交,被告侯桂忠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戴阳,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