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72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728号
王继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炎松与被告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徐炎松偿还借款7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继军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徐炎松预交,被告王继军于偿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徐炎松,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