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6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2462号
曾伯焯: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国伟与被告胡淳秋、梁志辉、曾伯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淳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阳国伟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志辉、曾伯焯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胡淳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淳秋、梁志辉、曾伯焯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欧阳国伟预交,被告胡淳秋、梁志辉、曾伯焯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欧阳国伟,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