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98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981号
刘伟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刘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以92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赔偿李华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伟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