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27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275号


梁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与被告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支付货款1208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80.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梁国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预交,被告梁国强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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