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0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043号
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创德装饰设计工程部、郑剑:
本院受理原告申小凯诉被告中山市百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润根、黄秀玲、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创德装饰设计工程部、郑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中港湾公寓认购书》;
2、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四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无效;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7797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以17797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万分之二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律师服务费1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6、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五退还装修优惠VIP金30000元;
8、被告六对被告五的涉案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9、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亿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创德装饰设计工程部、郑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下午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