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17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170号


黄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9696.0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

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0200003201604606”号《个人借款合同》;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凤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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