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
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李兰:
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兰的起诉。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