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


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李兰:

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285.2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包括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3810.36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超出前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捌捌洗化经营部、周亚军共同负担1634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1634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