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7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786号
李晓露、叶奕鹏、中山市众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锋诉被告李晓露、叶奕鹏、中山市众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578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退还购车款288445元;2.判令三被告以2884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12826.2元;3.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被告李晓露、叶奕鹏、中山市众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