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0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058号
中山市广汇纸类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顿飞与被告曾坤桂、第三人中山市广汇纸类加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无人经营,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停止执行(2019)粤2072执2208号标的物的查封、执行并解封;
2.确认(2018)粤2072民初15721号案中所查封第三人中山市广汇纸类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南路21号之三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本院2018年12月6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原告陈顿飞所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广汇纸类加工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