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46号
周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豪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货款31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1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