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05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1057号
洪景多: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军诉被告吴文定、黄景文、洪景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依法撤销(2019)粤2072执123号裁定书第一项裁定,立即终止对珠海市香洲区镜新二街52号2栋103房产的拍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洪景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