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因伍远辉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45350元及利息12172元(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实际应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巷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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