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76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768号
杨星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合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星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合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星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创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088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0885.6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山市合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星升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