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73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733号
洪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良基模具钢材销售部诉被告洪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洪利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良基模具钢材销售部支付货款82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37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洪利军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良基模具钢材销售部预交,被告洪利军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良基模具钢材销售部,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