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17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176号
范碧姬:
本院受理原告吴瑞珍诉被告范碧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范碧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吴瑞珍偿还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碧姬负担(该款原告吴瑞珍已预交,被告范碧姬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原告吴瑞珍,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