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47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471号


高镇辉:

本院受理原告潘欢心与被告高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高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潘欢心偿还借款158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16000元,从2017年1月28日起算,42000元从2017年2月4日起算,均以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被告高镇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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