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47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473号
高镇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恒与被告高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刘桂恒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桂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刘桂恒负担616元,被告高镇辉负担123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