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78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789号
关杏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桥兴与被告关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关杏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桥兴偿还借款26600元及支付利息(以26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每月400元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关杏珍负担(该款原告李桥兴已预交,被告关杏珍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桥兴,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