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48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488号
李荣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李荣南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荣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1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李荣南负担(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李荣南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