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92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926号
黄鸿华:
本院受理原告戴祖兴诉被告黄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挪用公司货款5111元正;
2、被告支付挪用公司货款利息,按月息1.5%,从2016年1月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起诉之日32172元正;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鸿华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办公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