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9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943号
刘崇尧、刘顺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祥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崇尧、刘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738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5日为3974.68元);
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76元;
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崇尧、刘顺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8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