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4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4408号
宋亚奋:
原告中山市晨辉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亚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宋亚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晨辉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516元及违约金(以81516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被告宋亚奋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