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7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4784号
佛山市南海太象新材料有限公司、梁远坤:
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太象新材料有限公司、梁远坤、冉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太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1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梁远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太象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6元,诉讼保全费2715元,合计10601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太象新材料有限公司、梁远坤负担(二被告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