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8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4863号
关绮霞:
原告萧柏强与被告关绮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关绮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萧柏强偿还代偿款7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关绮霞负担1627元,原告萧柏强负担23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1627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