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92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928号
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在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在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99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36370元;2.判令被告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454.8元(以货款本金5363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自2019年7月1日计至原告起诉时,实际利息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杨在稳对被告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14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被告中山市品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杨在稳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