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48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486号


中山市艺都游乐设备厂、林元生:

原告中山市恒昌德机电商行与被告中山市艺都游乐设备厂、林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11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昌德机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中山市恒昌德机电商行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恒昌德机电商行已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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