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5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540号


中山市凯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端君诉被告中山市凯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及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给付的装修工程款749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的逾期赔偿金;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凯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志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15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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