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13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136号


杨启通:

本院受理原告陈冠中诉被告杨启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79.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杨启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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