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6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661号
曾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瑜与被告曾志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曾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瑜支付27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诉讼保全费1895元,合计7320元,由被告曾志文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敏瑜垫付,被告曾志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敏瑜,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