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239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2016)粤2072民初5239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陈传通:
本院受理原告张莲妹与被告中山市宝华轧钢厂、陈传通、林言贵、郭元安、王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传通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
原告张莲妹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判令:1.五被上诉人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以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5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以1.5%为月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