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3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2017)粤2072民初133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褚芳、文浩、中山市富士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褚芳、文浩、中山市富士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32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富士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碧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700元;

二、被告褚芳、文浩对被告中山市富士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1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碧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被告中山市富士皇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褚芳、文浩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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