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3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39号
黄忠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被告黄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忠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偿还先行支付医疗费79972元及利息(以7997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忠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偿还公告送达费用466.43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忠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被告黄忠国负担 (该款原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黄忠国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