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67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677号


柯祖星:

本院受理原告吴结昌与被告王炜、柯祖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结昌偿还借款4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结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吴结昌负担1000元,由被告王炜负担1200元(原告吴结昌已预交2200元,被告王炜负担的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结昌,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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