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89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897号
陈伟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9547.25元;
二、被告陈伟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52161.88元;
三、被告陈伟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超时电梯费2774.19元;
四、被告陈伟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8142.26元;
五、被告陈伟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欠款金额总额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陈伟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50000元;
七、驳回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4元,由被告陈伟耀负担1808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陈伟耀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