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079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10790号


李炎照:

本院受理原告何世洪与被告李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炎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世洪偿还借款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何世洪负担100元,由被告李炎照负担575元(原告何世洪已预交675元,被告李炎照负担的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钟水金,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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