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86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2864号
庞少婷: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洪德诉被告蒋国光、第三人庞少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国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洪德支付货款656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洪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原告李洪德负担594元,被告蒋国光负担1498元(该款李洪德已垫付,被告蒋国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1498元给原告李洪德,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