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48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485号
李德棠、卢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韦玉金与被告李德棠、卢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德棠、卢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韦玉金借款本金223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以14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李德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韦玉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5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6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韦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被告李德棠、卢瑞玲负担4377元,由被告李德棠个人负担982元,由原告韦玉金负担157元(该款原告韦玉金已预交,被告李德棠、卢瑞玲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韦玉金,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