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85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851号
邓晴: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长与被告邓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065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