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40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5403号
深圳市佺志信科技有限公司、罗苏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天亿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佺志信科技有限公司、黄帮栓、罗苏娟、李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佺志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8815.5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黄帮栓、罗苏娟、李期志未实际出资,损害原告债权,应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