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9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495号
李杨键: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霞与被告李杨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杨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春霞偿还借款2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李杨键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春霞预交,被告李杨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春霞,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