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6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6608号
何伟淳:
本院受理原告高锦昌与被告何伟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伟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锦昌偿还借款35000元及支付借期内利息3302.51元、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9日起按日利率0.04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何伟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高锦昌预交,被告何伟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高锦昌,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