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20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8207号
谢惠萍、中山市小榄镇领前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谢名阳与被告谢惠萍、中山市小榄镇领前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2072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惠萍、中山市小榄镇领前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名阳支付货款65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31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谢惠萍、中山市小榄镇领前百货商行负担(该款原告谢名阳已预交,被告谢惠萍、中山市小榄镇领前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谢名阳,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